1、根据财务结算要求,提供全部押金票据,即可到住院处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。
2、不能提供全部押金票据的(如有丢失或其他原因),需携带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(户口本)原件及复印件,到窗口填写结算申请书,办理出院结算,结算后押金票据作废。
3、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,原与此规定内容不一致的,按此规定执行。